從《版權例》看香港政治遊說工作

26/12/2015 星島
香港可持續發展研究中心
張進樂 朱兆麟

自立法會先後因流會以及休會而押後二讀,民間稱作「網絡二十三條」的《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至今仍未能如期表決。政府隨即作出一連串的補救措施,先是約見建制派,再是會見版權大聯盟成員,以及製作「懶人包」等,務求盡快通過草案。然而,一周又一周過去,不論是民間社會還是相關的持份者對草案的支持度卻不升反跌,部份建制派政黨更傳出「轉」的消息,加上泛民在議會內「拉布」,以致目前政策仍未能順利通過二讀。議會內行政立法關係對立早已是公開的秘密,先不論「拉布」行為是否正當,但時至今日,政府仍未能把握時間凝聚民間社會的共識。顯然,政府目前的政策遊說工作可謂非常失敗。

政治遊說(Political Lobbying),可劃分為「直接遊說」與「間接遊說」兩類:「直接遊說」指的是利益團體、官員以及民意代表直接面對面的溝通,以獲取對方支持為目的;而「間接遊說」則指遊說者並不直接接觸官員或民意代表,而是透過發動民眾寫信、打電話、影響傳播媒體或介入選舉過程等方式,造成對決策官員或民意代表的壓力。而在處理《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事件上,不論是「直接遊說」還是「間接遊說」,政府亦似乎未能成功遊說政策持份者支持方案,反而加深了公眾對通過方案的疑慮。倘若政府仍希望透過立法保障版權持有人的利益,實在不得不在政治遊說方面多下點功夫!

首先,在「直接遊說」層面上,政府未能與其它政策持份者利益達成一致,亦未有透過遊說、協商,甚或修改方案去平衡網民及版權持有人的利益,爭取建制派「鐵票」以外的支持。面對民間社會對《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的反對聲音不絕於耳,政府的論調仍停留於「先立法,後檢討」的層次,拒絕作出任何讓步。而對遊說工作的態度則同樣是「先流會,後約見」,不論是建制派立法會議員還是版權大聯盟成員,政府亦同樣在流會後才匆匆約見,實在有欠尊重。由於版權條例修法後將會刑事化普通人的侵權行動,在並不牟利的情況下受檢控。對普羅大眾而言,自然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加上,來年就是立法會選舉年,建制派的議員同樣需要面對來自選民的壓力。若然政府無法向議員解釋草案必需通過的道理,即使是建制派議員亦欠缺冒險去保駕護航的理由。倒不如改為支持撤回版權條例來換取半點民心之餘,同時警惕政府不要抱有只求「夠票」通過的心態,而輕視遊說工作的必要性。

其次,在「間接遊說」層面上,政府的策略只集中在指責泛民在議會內「拉布」,而未有利用流會或現在休會的時間釋除公眾對草案的疑慮。此外,在議會處理《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的同時,行政長官梁振英上載演唱「喜歡你」片段到社交平台,顯然又是一場「公關災難」。先不論補交版權費的做法在正式修例後是否可行,上述事件已充份反映即使是政府內部亦未能掌握草案內容,市民誤墜法網的機會只會更大,對修例的信心則再度下降。以「報道時事」作為行政長官上載演唱片段的豁免理由,自然難以令公眾信服。知識產權署署長梁家麗至今仍只顧自圓其說,妄想以「三保」、「四好」等名稱便能成功推銷方案,最終只落得「五癆七傷」的下場,則是另一輕視政策遊說工作的實證。

其實,在「網絡式管治」(Network Governance)的年代,政府不再是以「划船」(Rowing)的方式親自去處理各種公共政策的細節,而是改用「掌舵」(Steering)的方法去建立一個管治的網絡,透過維持網絡內各成員間「信任」、統籌各方的利益,並進行多方面的談判、協商、遊說,以尋找各成員均可接受的政策方案。《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只是一表例,若政府想日後施政均能政通人和,必需要放下敵我矛盾的心態。政策遊說工作的對象廣泛,不能只是集中與支持者閉門會見,更要走入群眾,了解普羅大眾反對的理據,與政策持份者建立「信任」,繼而嘗試平衡各方的利益。過程中,亦應在不違背政策原意和目的的情況下,作出可接受的讓步。若已是退無可退,則必須向公眾陳述因由,爭取公眾的諒解。因此,政府在處理草案時均不宜過分固執,亦不應抱有期望「數夠票」通過草案的心態。只因,在任何政策在未有社會共識的前題下,強行通過只會惹來更大的社會迴響,破壞與各方持份者的「信任」。如若政府作為政策推銷者,身份上有尷尬或矛盾之處,大可邀請獨立的民間智庫任政策的「遊說者」,居中斡旋。畢竟目前政府與泛民政黨之間缺乏「互信」,雙方難言有良好合作關係。故此,一個「綠色」的「智庫」,可以擔任一個中立的「遊說者」角色,協助政府與各個持份者進行意見交流,讓泛民、建制在最溫和的談判環境下解決政治爭議。否則,當政府繼續堅持已見,導致最終再無政治遊說的空間,距離有效管治之路只會越走越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