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度開放歌曲版權 與民同「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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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樂樂不如眾樂樂」的典故出自孟子,意思為一個人欣賞音樂倒不如跟大眾一齊欣賞音樂。在現今社會,分享音樂比以前看似更容易,因錄音技術和音響器材的進步,令不少商業機構和大型集會都能夠播放歌曲;但事實是香港不同團體在公眾場合使用流行曲時,反而面對另一個難題:處理版權上的糢糊與紛爭。

 

香港流行歌曲的版權主要由數間音樂版權協會持有,當商業機構欲播放歌曲作牟利用途時(例如在髮廊播放),就要向持有版權的公司申請,並繳付一筆版權費用。另一方面,根據《版權條例》中第43及76條,教學團體和非牟利組織則可以獲豁免版權費來播放歌曲,即在一般推廣教育的活動和慈善晚宴播放流行曲,理論上是不用繳付版權費。

 

但理論歸理論,在實踐時卻出現不少含糊不清的情況,叫不少團體無所適從。不少非牟利團體在舉辦活動時播放流行曲過後,都試過被版權持有公司以書函方式追討版權費,同樣例子亦發生在其他沒有利益成份的社區活動,例如由社區中心所舉辦的青少年歌唱比賽中,只要有參賽者以本地非原創歌曲參賽,主辦機構在事後也有機會收到由版權持有公司所發的繳交版權費的通知。往往活動的舉辦者即使是非牟利團體,卻仍然不能被版權持有公司豁免收費。除了活動性質對於能否豁免不明確外,連收費的計算方法也存在很大的灰色地帶,往往令不少非牟利組織放棄在活動內播放流行曲,以避免要承受金錢損失的風險。

 

以商業用途使用音樂,故然要繳付版權費,但音樂的價值不僅僅是商業的價值,流行曲作為一個地方的文化象徵,代表著的可能是青年人的理想,亦可能為一個城市的集體回憶,故此版權持有公司不妨考慮一下一盡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容許更多以承傳文化的為目的的非牟利活動使用流行曲,特別是以推動音樂發展的非牟利活動尤為值得考慮,例如社區中心舉辦的歌唱比賽,實為對唱歌有興趣的朋友小試牛刀公開表演的好場合,是培訓流行曲人材的一個起步點,支持這類活動使用音樂,除了是與市民分享社會成果外,亦可視為扶助創意工業的發展,回饋香港社會。

 

除此之外,政府也應該協助業界定立更清晰的準則,清楚定義何為教學用途,何為非牟利用途、以及給予實例如何「使用」該音樂才算是侵權行為,同時考慮增加知識產權署的服務範圍,協助市民和團體調解由版權作引起的紛爭,保障雙方的利益,令從事音樂事業的人能夠真正與民同「樂」。

 

 

何皓翔

 

 

 

刊於2013年01月21日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