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社會責任 促進社會和諧
隨著法庭執達主任執行清場行動,為期達一年的「佔領匯豐行動」終於在九月中結束。這一年來,世界各地均有類似的佔領行動,矛頭直指大企業及其所代表的資本主義。在佔領行動參與者眼中,「資本主義」代表了企業追求利益最大化而不擇手段的行為。然而,筆者認為這想法把當今企業的管理制度過於簡化,亦容易把「企業」和「社會」兩者置於對立面,忽略了它們共生共榮的關係。從另一個角度看,企業和社會原是唇齒相依,而「企業社會責任」則為兩者之間的關係。
「企業社會責任」的精神可以簡單表達為「取諸社會,用諸社會」。大家對企業的印象可能只有「取諸社會」的一面— 自古以來,企業均被描繪為依賴社會資源,如自然資源,人力資源,土地資源等等進行生產而獲取利潤的團體。無可否認,這說法仍是主流對企業的理解,甚至是企業內部對自身角色的定位。然而,隨著近代科技發展,企業生產技術日新月異,其開發資源的速度亦緊隨提高,衍生出資源開發過度的問題。過度開發可能為企業在短期創造巨大的利潤,但長遠來卻會使企業失去可靠的資源源頭,業務受創,更會對社會及環境造成永久破壞,更會令市民厭惡,影響企業形象。
為避免上述的惡性循環,不少企業都開始重視「企業社會責任」,重新為自己定位。它們推行不同種類的企業社會政策,把利潤直接「用諸社會」,如組織義務工作,改善員工工作安排,推廣企業內部節約能源等等。這些業務外的工作,不但保持了社會,環境及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更從中穩定了資源供應及有效需求,進而促進企業業務的發展。由此可見,企業和社會除了互相對立外,其實更可以相輔相成,可持續地互相促進發展。
綜觀本地商界,縱使部份企業已開始推行社會責任政策,然而社會矛盾仍未被消弭,仇商情緒亦偶現於大眾輿論。歸根究底,「企業社會責任」對本地企業(尤其是中小企) 甚至是市民大眾仍是一個新興的概念,坊間對衡量「企業社會責任」的成效亦欠客觀的量度標準。因此,政府有責任擔任企業與社會中間的橋樑,向企業及市民推廣「企業社會責任」,同時提供誘因鼓勵企業推行社會責任政策。
若缺少政府的參加,企業推行社會責任政策的成效定必有限。舉例來說,美國金伯利公司(Kimberly – Clark) 是著名的造紙企業,亦是最早自發推行「企業社會責任」的企業。然而,由於欠缺監管,其社會責任政策往往流於形象工程,最後更被環保團體揭發濫伐原始森林。由此可見,要讓企業社會責任政策得以確切推行,政府的監管可謂不可或缺。同時,若由政府提供稅務寬免等誘因,企業則更有動力推行回饋社會的措施,由企業自身直接調整社會資源分配。
總括來說,社會責任政策若可在各大企業中推行,它將鞏固企業與社會之間互惠互利的關係,促進雙方的可持續發展。若加上政府的參與和協調,企業社會責任政策的則可達致更佳效果。因此,我們相信在不久的將來,「企業社會責任」將會成為和諧社會的一樁重要基石。
潘綽文 朱兆麟
刊於2012年10月19日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