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續環保政策:論「生產者責任計劃」

16/05/2013 《星島日報》
朱兆麟 郭芙蓉

特首梁振英先生於其《2013施政報告》中,提出本港的廢物管理,將以源頭減廢為主導,逐步落實生產責任制及污者自付,促進資源節約及回收。本文將討論生產者責任制在本港環保政策中的角色,並以可持續發展的視角,分析政策實施的歷史和展望,並提出政策必須依循把徵費投放於環保事業的原則。

何謂「生產者責任計劃」
港府於2005年12月發表《都市固體廢物管理政策大綱(2005-2014)》,當中指出生產者責任計劃是主要的政策工具,並依「付者自付」和「各盡其責」原則推行;目的是透過「將環境成本納入消費品的生命周期內,重塑消費者和供應鏈各持份者的行為模式」的分擔成本模式,帶動減廢。這計劃模式分為兩大部分:第一,製造新產品時,按污染者自付原則,向新產品徵收循環再造費;第二,由政府委聘承辦商,統籌廢舊物品的收集,然後交由合資格的回收商處理。一言以蔽之,以強制性徵費、徵款或徵稅,抵銷政府廢物回收、再造等工作開支,同時改變生產和消費的模式與態度。

香港的初步實踐和規劃
立法會於2008年通過「產品環保責任條例」,是本港推行生產責任計劃的基礎,屬於「框架性」法例,即具體的徵費範圍和規例,需根據此條例訂立,如已實施的「產品環保責任(塑膠購物袋)規例」,即俗稱膠袋稅。條例列出下列六類產品:包括括塑膠購物袋、車輛輪胎、電器及電子設備、包裝物料、飲品容器及可重複充電式電池。

2009年開徵膠袋稅約有3000間商店參與計劃,其購物膠袋用量減至原來的一成,2011年再作諮詢,並準備擬定法例以覆蓋全部零售商。特區政府已分別於2010年和本年展開有關廢電器電子產品及飲品玻璃樽的諮詢。由此可見「強制性生產者責任計劃」將會逐步推廣至上述的六類產品,影響各市民的生活。

可持續的環保政策
堆填區於末來七年相繼飽和,無論是擴展堆填區還是興建焚化爐,我們每天製造和棄置大量可再造廢物,造成的浪費和環境污染,都是對當代和下一代的利益損害,面對迫在眉睫的環保危機,必須加快推行「強制性生產者責任計劃」,推動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推行時遇到的困難,如市民和商戶的支持程度、全港各區實施時的細節安排、以及對小商戶和低收入家庭造成的經濟負擔,當然需要關顧,但以香港的經驗,訂立紓緩措施並非太難。反而「生產者責任計劃」能否真達到污者按責任比例徵費,然後轉化成推動環保的資金,不會被認為是政府額外徵稅,這才有助於市民接受計劃。

此外,現時本港少於2%的回收廢物會在本地循環再造,絕大部分則運輸往內地處理。政府徵收環保費用後,應先投放於改善各類廢物和運輸系統。例如新計劃只於全港設五個回收中心、環保園的門檻過高和運輸泊位仍然緊張,政府需妥善安排,畢竟本港回收業多屬小本經營,經不起經濟波動和國際回收價下滑的衝擊。港府應視回收中心、存放場地和運輸設施是環保基建,扶助本地回收業。至於再造業,特區政府應牽頭引入環保技術,事實上已有外地商家進駐環保園,準備相關強制性政策推行後大展拳腳。既然回收已變成龐大商機,特區政府亦應推動低污染環保工業。

「不需要急,但是要快」本來是一句說笑話,看來卻適用於香港的環保政策。